为什么要限制消费(限制消费人员什么意思)

摆账网 知识与问答 2024-11-25 05:56:26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包括发出财产报告令、进行网络执行查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搜查、扣押、罚款、拘留、给予信用惩戒、限制消费等。其中,限制消费措施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高消费及相关消费行为,形成威慑力量,督促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积极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防止恶意逃废债务。

在实践中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人。

采取措施限制消费

此外

关于限制消费还有哪些知识点?

我们需要得到它吗?

如何启动消费限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高规定》)第四条规定,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职权决定。

简而言之,限制消费的措施包括依申请和依权限两种启动方式。

什么情况下会限制消费?

103010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和非生活、事业必需的相关消费。

一般来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规定》,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的,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采取措施限制消费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103010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逃避或者抗拒执行行为,被执行人的能力等因素。

《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限高规定》)第十六条指出,被执行人虽有履行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已经控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可以不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消费限制措施限制哪些主体和消费行为?

103010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费和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轮船的二等舱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的;

(三)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住房;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进行办公;

(五)购买非业务必需的车辆;

(6)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收费高的民办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所有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等。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有前款行为,并将个人财产用于私人消费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准许。

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属性,c的主语

103010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通过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理由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依据已不存在,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而不是部分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定。

(2)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申请被执行人同意终止。

103010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者得到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提供财产担保的方式向法院申请解除消费限制令,但所提供的财产应当具有明确、真实的权属,数额一般应当足以涵盖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当然,被执行人也可以通过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向法院申请解除消费限制措施。

(3)单位四类人员变动后可申请终止。

善意文明

执行意见》第17条第(2)项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对于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目的在于限制他们利用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在人员已经因经营管理需要而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下,对他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应当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单位的四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消费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7条第(1)项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被执行人为单位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不能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避免出现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但当他们以个人财产进行消费时,不会侵害单位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他们以个人财产实施的因私消费行为,应当允许。


(5)因生活或经营必需经批准可暂时解除

《限高规定》第八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7条第(3)项指出,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的是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非生活和经营必需消费,对于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生活性和经营必需消费,应当采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给予他们实施相关行为的便利,释放执行的善意和温度。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限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即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即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及单位的四类人员如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视情节轻重,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如何救济?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8条“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条款指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应当直接向作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法官书面提出纠正申请,执行法官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当事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供稿:北京一中院执行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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