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投标与废标的区别是什么(投标无效和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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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废标、废标、废标、浮标等技术术语,但总是混淆不清。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招投标法中的“废标”采购法中的“废标”
23号令颁布前,《招标投标法》和《采购法》中都出现了“废标”的概念,但“废标”的内涵完全不同。
采购法中的“废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
采购法中的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都要废标,即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是无效的。
003010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投标:
(1)符合专业要求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
(二)有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化,采购任务被取消的。
投标被拒绝后,买方应通知所有投标人拒绝的原因。
《招标法》中的“废标=无效标。
在招标方式中,废标是指在评标阶段,某一特定投标文件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失去参加下一阶段评标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相当于投标无效。
第27号原始订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个生产企业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商品的投标,否则予以否决。”
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者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者保留使其成为响应性投标”。
23号令颁布后,“废标”一词将是《采购法》独有的,意味着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必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废标”和“失标”这两个术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时含义相同,有时又有所不同。
废标=流标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存在影响公正的违法行为,招标活动无效,需要对招标活动进行重新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这个项目是“被拒”了,或者说是“输”了。
废标浮动标
政府采购项目经过开标、评标过程,已确定中标人,但在中标结果公布后被投诉。监管部门将该项目作为无效项目处理,并依法重新招标。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说项目失标,因为项目本来是成功的,后来因为投诉而报废了。
废标和流标的区别:
“废标”更多体现的是行动的一面,是人为行动的结果;但“浮标”更多的是一种状态,表示采购失败,相当于采购项目还没开始就流产了。
无效投标=无效投标
无效投标是指投标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其提交的投标文件被法律界定为无效。
无效招标是指无效的招标行为或招标活动,与无效招标的内涵大致相同。
无效投标无效投标
在政府采购中,“废标”和“废标”是两个含义完全不同的术语,但却经常被人们混淆。
“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被取消,招标活动必须重新组织。
“废标”是指特定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失去继续参与评标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