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
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稽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按月(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2.表头项目
1.“纳税期间”:自纳税期间当月(季)的第一天至当月(季)的最后一天。 年中开业的,“纳税期间”为当月(季)开始开业之日起至该月(季)季的最后一日。 从次月(季)季起按正常情况补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上的纳税人全称。
3.填写每一栏
1、第1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第2行至第17行“本期金额”栏目数据为截止当月(季)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他们属于; “数额”一栏,数据为纳税人自本年度1月1日起至本月(季)最后一天的累计数额。
2、第18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至22行“当期数额”栏目数据为相应月份的第一天(季度)到最后一天; “累计金额”栏中的数据为纳税人自本年度1月1日起至本月(季)最后一天的累计金额。
3、第23行“采用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当期数额”栏数据为预缴当月(季)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属于; “累计数”栏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数据为纳税人自本年度1月1日起至本月(季)最后一天的累计数。
4.填写每一行
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按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以利预缴”的纳税人填写第2至17行; 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写第19至22行; “采用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写第24行。
2.第25至32行由纳税人跨地区经营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合并纳税)填报。 在填写第1至24行的基础上,合并纳税人总行填写第26至30行; 合并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填写第 28、31 和 32 行。
五、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会计制度计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本栏填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税法规定的预计应纳税毛利率计算得出的预计毛利。
5、第6行“非应税收入”:填写按税收规定计入利润总额但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计入财务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应税项目税收收入由国务院规定。
6、第7行“免税收入”:填写计入利润总额但按税法规定免税的收入或利得。
7、第8行“以前年度弥补亏损”: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按相关行计算填写。 第 9 行 = 第 4 行 + 第 5 行 - 第 6 行 - 第 7 行 - 第 8 行。
9、第10行“税率(25%)”: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
10、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按相关行计算填报。 第 11 行 = 第 9 行 × 第 10 行,且第 11 行≥0。 当合并纳税人的总部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所得税减免税额”:填写当期按税法规定实际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额。 第 12 行 ≤ 第 11 行。
12、第13行“实际预缴所得税额”:填写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当期数”栏不填。
十三、第十四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收)所得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填报特定业务预缴(征收)所得税额。 施工企业总公司直属项目部应当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监理单位报告。 本行填写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十四、第十五行“应缴纳(退)所得税额”:按有关行计算填报。 第15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若第15行≤0则填0,“本期金额”栏留空。
15、第16行“上年多缴所得税当期抵扣”:填报上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尚未退还,已在本期抵扣的所得税额年。
16、第17行“本期应交(应退)所得税税额”:计算填报相关行。 第17行=第15行-第16行,如果第17行≤0,填0,“本期金额”栏留空。
十七、第十九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前金额”栏留空。
18、第20行“本月(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按相关行计算填写。
每月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季度纳税人:第 20 行 = 第 19 行 × 1/4。
19、第21行“税率(25%)”: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
20、第22行“本月(季)应交所得税”:按有关行计算填报。 第 22 行 = 第 20 行 × 第 21 行。
21、第24行“本月(季)预缴所得税额确定”:填写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本月(季)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22.第26行“总行应缴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人总行,以本表(第1至24行)当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总行应缴纳的按分摊预缴比例计算的当期预缴所得税额,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一)“按实际利润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部:第15行×总部分摊预缴比例;
(二)合并纳税人总部“按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第22行×总部分摊的预缴比例;
(三)“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部:第24行×总部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6行计算公式中“总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合并纳税人,总分摊预缴比例为25%; 对在省内经营的合并纳税人,总行按各省规定填报分摊预缴比例。
23、第27行“所得税财政集中分配”:汇总纳税人总行,以本表(第1至24行)预缴本月(季)所得税额为基数,进行分配按财务集中度填写按预缴比例计算的当期预缴所得税额,按不同预缴方式计算:
(一)合并纳税人总部“按实际利润预缴”: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二)“按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部:第22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部:第24行×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合并纳税人,中央财政分配预缴比例为25%; 省内经营的合并纳税人,按照各省规定填报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人总行,以本表(第1至24行)当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缴纳由分行填入按分摊预缴比例计算的当期预缴所得税额,按不同预缴方式计算:
(一)“按实际利润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部:第15行×分支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二)“按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行:第22行×分支机构分担预缴比例;
(三)“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行:第24行×分行分摊预缴比例。
第28行“分支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计算公式:跨地区经营的合并纳税人,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为50%; 对在省内经营的合并纳税人,分公司应按照各省规定填报预缴比例。
分支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银行。
25、第29行“总行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行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应分摊的当期预缴所得税额。合并纳税人的总部,并根据规定被视为分支机构。
26、第30行“被撤销的总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总行为被注销的分支机构在当年剩余时间内应分摊预缴的所得税额。综合纳税人。
27、第31行“分配比例”:填写合并纳税人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人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确定的分配比例。
28、第32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合并纳税人分行按分配比例计算预缴所得税额。 第 32 行 = 第 28 行 × 第 31 行。
6.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 第 9 行 = 第 4+5-6-7-8 行。
(2) 第 11 行 = 行 9×10。 当合并纳税人的总部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10行。
(3)第15行=第11-12-13-14行,如果第15行≤0,填0。
(4) 第 22 行 = 行 20×21。
(5) 第 26 行 = 第 15 行或 22 或 24 × 指定比率。
(6) 第 27 行 = 第 15 或 22 或 24 行 × 指定比率。
(7) 第 28 行 = 第 15 或 22 或 24 行 × 规定比率。
2.表之间的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分公司所得税分配表》第28行=“分公司分摊所得税额”。
(2)第31、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分支机构合并企业所得税税额分配表》相应行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