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约定时间未到,可提前诉讼(名义出借人原告资格驳回起诉)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同事间的借款纠纷:被告谎称母亲生病住院,向原告借款,实际上却挪作他用。法院适用民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未按约定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没有保证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基本事实
潘在一家公司上班,和孔的同事有关系。2021年1月23日晚,孔以母亲生病住院为由,向潘某借款9.5万元。基于同事之间的感情,潘借了小额贷款,再借给孔。孔某向潘某出具借条,注明借款期限为七个月,担保人为其父孔某某。当天下午,潘从同事谈话中得知,孔前一天晚上以母亲生病住院为由,向几个同事借钱。孔借款后未按借款用途使用,并告知潘某其所借的钱是被他人骗走的。潘称孔借钱用于网络赌博。1月29日,其他三名同事将其对孔的7万元债权转让给潘某,并于当日通知两被告人。孔某编造借款目的,潘某将孔某及孔某之父孔某诉至历城区法院。法院要求孔立即偿还借款16.5万元及利息,并判令其父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孔辩称,潘某指称的借款是真实的,借条上所写的利息是按照银行存款利息支付的。我没有网络赌博,但是被骗了。孔某某没有出庭,也没有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
潘的借款情况及金额是真实的,孔、孔出具的借条是真实有效的。潘依法享有对孔16.5万元的债权。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孔某以母亲生病为由,向潘某等几名同事借钱。事后查证,孔某向其借钱并非为母亲治病。孔某在法庭上陈述自己向潘某等同事借款时确实撒谎,但借款并非用于网络赌博,而是被骗。
审判长:韩玲,历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员。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虽然目前借款尚未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2021年1月24日至2021年8月24日到期,但孔从潘等人处取得的借款并未用于其所谓的母亲患病,即孔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同时,由于欠条并未约定孔父亲担保的形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合同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孔某某对本案借款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依法提前收回主债务,孔某某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潘向孔某某主张权利之日起六个月。故判决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某借款本金165000元及利息。被告孔某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有权
相关问答:微粒贷额度降低了还能提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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