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1分5怎样算(民间借贷5分利息是多少)
2016年秋,由于种植人参资金不足,张向东向另一位参农卢生借款1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湘东向陆生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5%。贷款到期,利息随本金一并还清。逾期还款10%违约金。
两年后借款到期,张湘东向路盛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3万元。陆生问:“我们当初约定,年利率1分5分钱,每年要给我15万利息。为什么给我三万块钱?”
张向东说,“好的,我给你1.5的利息。年利率是1分5%,也就是1.5%,一年就是1.5万元。两年后给你3万。没错。”
陆生道:“你给的利息,跟存银行的钱的活期利息差不多。按照银行存款的活期利息,我再傻也不会把钱借给你。我们约定的1点5的利率是通常的年利率15%,100万本金的年利率是15万。如果每个月还利息,就是15000元。现在法律规定年利率不能超过24%。我想我们是村里的村民。如果我们以1分5的年利率向你借钱,也就是15%的利率已经很低了。怎么能给这点小利息呢?”
张向东说,“你的算法是错误的。利息是1分5厘,按照1元钱计算。就是我从1块钱借给你钱,到年底给你1毛钱5%的利息。100万正好是1.5万。这个账小学生都会算。如果你认为我错了,去问别人。”
卢生也被张向东弄得很尴尬。他问了一些人,人们说了不同的事情。有人说:“年利率1分5%,就是1.5%。张说董给的利息没有问题。”
有人说:“我们普通人无法理解这件事,只能上法庭去辩。按理说,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是每年1.5%。一般公认的利率是2分,100万贷款,年底给人家20万利息才是对的。不过听说现在的利率又变了,年利率应该是15.4%。”
陆生说,“只要有法律规定,我可以接受利率下调到15.4%。不行,这件事必须上法庭。”
陆生请律师写了诉状,并委托律师代表自己起诉张向东。其诉讼请求:2016年9月30日,被告张向东为经营人参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一年,年利率1分5%。当时对1分5厘的理解是年利率15%,比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年利率24%低一个街区。2018年9月30日借款到期,被告只还了借款103万元,利息只给了3万元。被告认为1.5%的年利率是1.5%,拒绝按15%结息。因此,我们向法院提出上诉。请判令被告加付利息人民币27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张向东聘请律师代为答辩:“民间借贷约定的1分5厘的借贷利率是指1.5%。双方约定1分5厘的年利率只能按1.5%计算。被告支付的利息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审理此案时,合议庭成员还就利息如何计算发生了争执。法官和诉讼当事人的争执差不多了,案子一时难以判决。因为法律上没有对1: 5%的具体解释,按照正常的数学计算规则,1: 5%倾向于每年1.5%利率的解释。
合议庭对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的,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在审判委员会研究过程中,大家认为本案的利益约定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判决。该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于诉讼双方无法就利息纠纷达成和解,基于民间借贷的交易惯例,贷款利息有两种计算方式:月结利息和年结利息。由于诉讼双方过去都有借款,在过去的利息协议中,双方都是以每年15%或12%计算1.5%或1.2%的利率。因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的1分5厘的年利率,应按15%计算。最后,法院判决张湘东额外支付卢生利息27万元,诉讼费由张向东承担。法院一审判决后,张向东没有上诉,主动履行一审判决。
类似民间借贷的利率纠纷经常发生。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对法益概念的理解,很有借鉴意义。
2014年7月27日,刘向付某借款5万元,约定年利率16%,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刘要求继续借款。双方将未还的利息和本金一并计算,付某再拿出一笔钱凑成10万元借给刘某。双方同意年利率为百分之一点六,期限为两年。2015年10月20日,刘又向付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6%,期限2年。此后,刘陆续还款20.5万元,剩余借款本息多次支付。付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刘向原告支付借款9.5万元;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利息;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利息,并与第一项同时清偿。
支付部分不满,提起上诉。淄博中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支付借款本金264080元;刘支付借款利息4000元;以刘借款本金264,0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利息,第二项、第三项同时清偿。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20万元贷款利息约定为百分之一点六。协议清楚吗?
二审法官认为:《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本合同执行。
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刘某与付某在2015年7月27日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按照年息一分六厘计算,该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刘某与付某对2015年10月20日的借款,虽然约定利息按照一分六厘计算,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考虑到两份借条形成时间间隔较短,根据利息约定的内容结合交易习惯,应当认定借款当时原、被告对利息的约定为年息一分六厘。
因诉讼双方对年息一分六厘地理解争议较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审理法官认为: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场合,如果意思表示需要解释,那么首先是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合同文本所运用的字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优先依据文本,对当事人的词句进行解释,也即文义解释在合同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在理解词句所具有的含义时,可以借助辞典、交易习惯以及一般理性经济人的认识予以确定。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域时,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术语对其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进行理解。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关于“厘”的含义:“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已实际支付利息情况,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年息一分六厘应理解为“年利率16%”而非“年利率1.6%”。
应该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思维的最大特点是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对该条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是按照如下逻辑思维进行的:
首先,对合同的争议条款,先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法官认为:合同文本字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优先依据文本,对当事人的词句进行解释,也即文义解释在合同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
其次,在理解词句所具有的含义时,可以借助辞典、交易习惯以及一般理性经济人的认识予以确定。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域时,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术语对其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进行理解。于是,法官找到了《现代汉语词典》这本汉语理解的权威工具书,找到了民间借贷关于“分”与“厘”的年、月约定的不同理解和定义。
第三、根据交易习惯确定诉讼双方的借贷时真实的利息约定表示。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除非借贷双方有专门的词语解释,一般情况下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的年利率约定为16%符合借贷交易习惯。法官在确定借贷交易习惯的利率之后,在提倡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原则下,对此案判决确认为双方民间借贷约定的1分6厘为年息16%。体现了司法公正,值得审判机关借鉴。对广大律师代理此类案件也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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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如下:
利息=贷款数额*1.5%*月
1分5一般指民间借贷的利率,指每万元每月150元,每千元每月15元,每百元每月1.5元,每10元每月0.15元,每1元每月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