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50万让打70万借条(李兆培借条)

摆账网 知识与问答 2024-11-26 14:39:09

“检察官,我连邱都不认识,我怎么会欠她钱?”近日,20岁出头的小伙子郑来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无奈地向检察官讲述了自己作为被告人的莫名其妙的遭遇。

凭借多年办理民事案件的经验,公诉人敏锐地意识到该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经调查人员多方查证,邱与郑并不相识。郑没有向邱借钱,而是向邱的丈夫、案外人借钱。他们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在诉讼中,作了虚假陈述,隐瞒了郑实际借款并已偿还部分款项的事实,诉讼金额涉嫌虚增。

原来,由于郑缺钱,听说一家渔具店的老板借钱,只要他签一张借条和身份证复印件,就能拿到贷款。郑决定试试渔具店,向借了5000元,很快就拿到了钱。但出具借条,借条为出借人一栏空白,借款金额为50000元而非5000元,并让郑签字盖章。为了拿到钱,郑硬着头皮在借条上签了字。扣除“砍头利息”,他竟然拿到了4500元贷款。此后,按照的要求,郑按日支付利息100元。还款一段时间后,因郑某无力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在上述借条的出借人一栏填写了其妻“邱某”的姓名,并以邱某的名义将郑某起诉至德化县人民法院。同时,自行办理了邱的授权委托书,擅自以邱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出庭。庭审中,因邱、郑未到庭参加诉讼,德化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的虚假陈述,确认了邱、郑借款的事实。判决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外,检察官还对和邱的相关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2015年8月19日至2019年1月3日,以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36件,以邱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204件,起诉金额合计713万余元。这些案件的借贷对象不特定,借贷行为具有反复性、规律性、高利率的特点。陈某未取得放贷资格,非法从事金融借贷业务,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收取“斩首利息”,通过民事诉讼将“虚增债务”合法化,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符合职业放贷人特征。

2021年5月,德化县检察院以诉讼主体错误、借款金额虚增、诉讼代理不合法、涉案借款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提出10项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已经全部裁定再审,近期会有结果。同时,陈某因无中生有编造债务、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等行为,在两起案件中涉嫌虚假诉讼罪,德化县检察院已依法立案监督。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为更好地打击涉专业借贷虚假诉讼,德化县检察院和县法院建立了涉嫌专业放贷人名单制度,共建共享专业放贷人名单,切实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防止专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检察官介绍,根据《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专业借贷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2年内以借款等名义向不特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警告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进行专业放贷,否则你不仅会血本无归,还会面临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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