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不属于保险费率?
确定保险费率的原则是充分性、公平性、合理性、稳定性和灵活性以及促进防损的原则。这五个原则规定的范围之外的原则不属于确定保险费的条件。
具体如下:
1、充分性原则:指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支付保险费和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预期利润。充分性原则的核心是确保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2、公平原则:一方面,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支付相对称;另一方面,被保险人承担的保费应与所获得的保险权一致。保费金额应与保险类型、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年龄和性别相对称。风险性质相同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同的保险费率,风险性质不同的被保险人应承担不同的保险费率
三、合理性原则: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险费率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
4、稳定灵活的原则:指保险费率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声誉;同时,应根据风险、保险责任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5、促进防损原则:指制定保险费率,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降低防灾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的费率;对无损或损失较少的被保险人实行优惠费率;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不好的被保险人实行高费率或续保费。